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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依據:96年 6月 23日本府教學字第 0960418836號函
(一)依據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」規定,鄉土語言於國小階
段為必定選修,學生應學會至少一種鄉土語言;國中階段為選修
課程,繼續國小階段之發展,訂定本計畫。
(二)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」實施要點中課程實施選修課程
規定:「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,必須就閩南語、客家語、原住民
族語等三種鄉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,國中則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
。學校亦得依地區特性及學校資源開設閩南語、客家語、原住民
族語以外之鄉土語言供學生選習。」
二、實施目的:配合九年一貫課程,實施鄉土語言教學,落實鄉土教育
。
三、實施內容:
(一)實施對象:國小一至六年級,國中七、八、九年級學生。
(二)選課編組:
1、國小:九十五學年二至五年級請於
96 年 6 月底前、一年級於 新生報到時填寫學生選課語言類別表,並經家長同意簽章。
2、以班群方式打破班級界限,依照學生選修語言類別編組,實施
跑班式協同教學。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及靈活師資教學時段,
班群應儘量以分組或分群方式實施,並在同一天分散排課節數
。
3、各校於每學期開學之前,召開區教務主任會議時,事先安排規
劃各區鄉土語言授課時段,以利外聘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
員跨校教學,有效推行鄉土語言教學。
4、各校應依課程綱要規定每週確實教授一節鄉土語言課,不得挪
為其他課程教學。
5、學生選課可考量在地語言、父母親使用之語言、有興趣學習之
語言,自由選修一種鄉土語言,惟應持續學習至少一年方得更
換類組。
6、國中:利用彈性學習節數、綜合活動領域時間規劃課程,以開
設鄉土語言課程或相關社團活動進行,鼓勵學生選修。
(三)教師排課:
1、擔任本縣鄉土語言教學者資格:依教育部
95 年 12 月 11 日 台國(二)字第0950174016C號令發布「?未受初階培訓之現職教
師,自96學年度起不得擔任鄉土語言教學」,是以96學年度起擔
任本縣鄉土語言教學資格僅限於已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並領有
本縣或他縣市核發初階研習證書之現任編制內教師,或經教育
部檢核培訓通過之「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」,或經行政
院原住民委員會認證通過之原住民師資,或具有臺北縣客語教
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證書者,或他縣市政府辦理之鄉土語
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證書者,未符合上述資格者,一
律不得擔任本項課程教學。
2、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分段能力指標、教師專業能力,設計
課程,以班群方式組合各類鄉土語言教師,不足部分將爰用經
教育部檢核培訓通過之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,或行政院
原住民委員會認證通過之原住民師資協同教學,或具有臺北縣
客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證書者。
3、另為考量鄉土語言教學人員往返各校舟車勞頓,各校得同一天
連續安排授課,以增進其師生互動並有助於教學效益之提升。
4、教學時數:每週至少一節,含於語文領域時間內,各校可視資
源狀況,利用彈性時間增加授課時數。
5、本縣各校由週一至週五自擇一日進行鄉土語言日,加強推廣鄉
土語言,惟鄉土語言日非鄉土語言教學日。
(四)教材選用:
1、各校教科書評選小組,依據本縣90年7月9日九十北府教學字第
250173號函公布之本縣九年一貫課程「鄉土語言教材審查規範
及評審指標」,選擇適用的鄉土語言教材,並考慮先唸謠,後
標音再漢字之學習階段,謹慎思考漢字之出現與學生學習能力
相呼應。
2、教學者自編:以生活化的聽說能力訓練為主,由教學者依據能
力指標、學生生活背景,或配合鄉土教學活動,結合社區耆老
、長者,設計生活化課程,並經該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備核者
。
3、各校教材評選,請考量同一校儘量選擇同一標音系統及規劃系
統延續使用性以避免學生同時學習二種以上標音系統及校內鄉
土語言課程紛亂現象。惟閩南語台羅拼音系統教育部業已公布
,並訂立相關配套措施,本縣已於教師研習規劃相關課程,考
量本縣實施標音系統背景及學生權益,各校可依師資條件於過
渡期間採前述做法,俟師資準備完成後,另函實施期程。
(五)教學評量及評鑑:
1、國小部分併入語文領域,教學者依課程設計多元評量,並依開
課節數比率制定計分權重,低年級評量聽、說能力為主,中高
年級評量聽、說、讀、寫能力;國中部分併入相關領域,評鑑
聽、說、讀、寫、作能力。
2、有關鄉土語言課程評鑑,自92學年度起已列入九年一貫課程訪視
評鑑,不另案辦理。惟教育部另辦理推動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教
學訪視評鑑則專案辦理。鄉土語言教學教師檢核評鑑以各校自評
為原則並列入教師年終考核;必要時,得請鄉土語文輔導團員協
助辦理。評鑑原始相關資料,留校存查。
3、 各校就任教鄉土 語言課程教學教師,得每學期末依據教學評鑑結果納入各校教師
教學考核,相關資料,留校備查。
四、教學支援:
(一)鄉土語言行政規劃及推廣中心:重陽國小
(二)鄉土語言教材媒體研發中心:鄧公國小。
(三)鄉土語言教學資源網站:重陽國小(鄉土語文輔導團)。
(四)鄉土語言師資培訓中心:文林國小。
(五)鄉土語言課程與教學研發中心:淡水國小。
(六)原住民教育資源中心:樟樹國小(原住民教育輔導團)。
(七)鄉土教學資源中心:實踐國小。
(八)鄉土語言課程基本能力解構(分一至六年級)已由中湖國小完成
公布各校參考。
(九)鄉土語言教材評選規範已由文林國小完成公布各校參考。
五、預估成效:
(一)落實實施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之鄉土語言教學,統整語文
學習領域,展現課程的多元性與本土觀。
(二)學生運用鄉土語言之能力顯著提昇,並認識鄉土語言之美,進而
擴大鄉土教學之內涵。
(三)資源中心、網站建置、師資培育,使學校成為保存、傳遞社會文
化的中心,伸展學校教育之功能。
(四)藉由語言學習,傳承本土豐碩文化,養成學生珍愛鄉土,關心社
會的鄉土情。
(五)透過教學,培養學生多元文化觀,及尊重不同族群的國際觀。
六、其他相關規定:
(一)鄉土語言開課:有關各校開課,國小一至六年級至少必選習一種
鄉土語言。國中七、八、九年級得選修鄉土語言,以開設鄉土語
言課程或相關社團活動進行。原住民族學童只要該族
1 人以上 及客語學童
10 人以上選課,務必開課。
(二)原住民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費,俟教育部核定專款補助另函通知
,閩、客語教學支援人員仍以「2688專案」經費支出)
(三)請各校甄選辦法公告於本府教育資源網╱教師選聘,以利資訊統
整;各校聘用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,均須上網公開公告甄
選,擇優任用。有關前述人員聘用請依教育部
96 年 3 月 14 日以台參字第0960032537C
號令修正發布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聘用辦法」辦理。
(四)教師排課配合師資結構,凡每週開課總節數在 36
節以上(含 36 節),各校宜釋放出
1/3 以上的「增置國小教師員額」(以 下簡稱「2688」專案經費)節數;每週開課總節數在
60 節以上 (含 60 節)宜釋放出
1/2以上「2688」專案經費節數,甄選鄉 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授課。各校規劃進用鄉土語言教學支援
工作人員時,宜考量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交通因素,儘量
授課節數集中安排為原則。
(五)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若同時任教多校,得以任用節數較高
學校為辦理勞工保險投保單位,閩客語經費以本府「2688」專案
經費額度內支應(加註: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保險費),
原住民語由教育部另案專款補助。
另為顧及鄉土語言教學支援
工作人員之相關權益,請各校於每 月月底核實結算授課鐘點費後,儘量能於次月25日前核給完成。
(六)聘用「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」閩客語所需鐘點費,一律由
原核撥各校之教育部「2688」專案經費內支應。
(七)各校在教室編配狀況許可下,得設置鄉土語言專科教室,以利鄉
土語言情境布置,提高學生學習興趣,增進學習效果。
七、本計畫經奉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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